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弧弹性是指一段时间内的弹性,而点弹性是指一个时间点的弹性。点弹性也可以说是弧弹性中的一个极限。
扩展资料:
弧弹性是表示某商品需求曲线上两点之间的需求量的变动对于价格的变动的反应程度。弧弹性是强调弧上的变化,所以弧上的Q和P用的是变化前后的均值:弧弹性ε=(ΔQ/Q)/(ΔP/P)。
弧弹性公式
弹性,在不同的领域有着有联系但是截然不同的意义:
(一)在物理学和机械学上,弹性理论实描述一个物体在外力的作用下如何运动或发生形变。
在物理学上,弹性是指物体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形变,当外力撤消后能恢复原来大小和形状的性质。
物体所受的外力在一定的限度以内,外力撤消后物体能够恢复原来的大小和形状;在限度以外,外力撤销后不能恢复原状,这个限度叫弹性限度(见弹性体的拉伸压缩形变)。同一物体的弹性限度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温度升高而减小。
(二)在经济学上,弹性概念是由阿尔弗莱德·马歇尔提出的,是指一个变量相对于另一个变量发生的一定比例的改变的属性。表示因变量对自变量变化的敏感程度
弧弹性
c点弹性
弹性的概念可以应用在所有具有因果关系的变量之间。作为原因的变量通常称作因变量,受其作用发生改变的量称作从变量。例如因变量x和从变量y之间存在关系y=f(x),则y的x弹性:
弧弹性
弧弹性
经济学中的弹性以需求弹性为基础,它是收入弹性和其他等一系列弹性的合集。需求弹性概念用于描述需求曲线的特性。即用于描述价格变动对需求量的影响--价格变动时需求量扩张的范围。在处理需求曲线时,运用弹性概念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它提供了揭示总收益变动最适合的方法。
参考资料:
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的 文献综述
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
作者:秦晖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647 更新时间:2006-10-17
——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一、公益事业发展史的西方模式
两种“第三部门”观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维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义,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那末它就应该是个古已有之的现象。因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抑或是任何文明区,国家(政府)与企业之外的人们组织形式都是自古迄今种类繁多的。而且严格说来,“民族国家”在西方被认为是近代现象,在中国固然“国家”早熟而且形成了前近代世界罕见的官僚机构,但其组织的发达也不能与现代国家相比。而“私营企业”的严格定义几乎只适用于资本主义时代,其广义的所指尽管可见于古今中外,毕竟也以近代为繁荣。所以从逻辑上讲,如上定义的“第三部门”应当是时代越古、社会越“传统”它就越兴盛才对。我们的祖先(西方人的祖先也一样)活动在“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形形色色的组织——宗族、部落、村社、教会、帮伙、行会等等——中的时候,实比如今的人们为多。就是在加上附加条件(如必须是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等)之后也如此:毕竟那个时代如果有“公共产品”的话,也恐怕更不能指望衙门与公司来提供的。
然而,通常人们都是把“第三部门”作为一种现代(近代)现象,乃至“后现代”现象来描述的。其中有的主要把“第三部门”的成长与国家干预、国家控制的退缩和公民自治、社会自治的扩张联系起来,因而非常强调它的“现代性”意义或“市民社会”意义——这两个词在这种语境中一般都是与被称为资本主义的西方现存社会相联系的。这种观点往往直接指出“第三部门”之发展与“私有化”进程的关系、与福利国家的消亡之关系,并把它看作是“官方的替代物”、“非计划的(个人志愿)合作”与“制度化的私有化”等等。(Kramer [et al],1993)相反地,有的人则主要强调“第三部门”的成长是对个人主义、自由竞争、私人企业等“市民社会”古典原则的否定,把“第三部门”的兴起与社群主义、合作主义、“新社会主义”、“现代性批判”或“后现代趋向”联系起来。这种观点往往把非私有(当然,也非官办)经济当作“第三部门”的主要构成,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英国的工合运动与费边主义经济直到以色列的基布兹公社,都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事例。有人还归纳出了“第三部门”的三种类型:“合作经济”、“混合经济中的合作成份”和“与利润分配相结合的参与制中的合作利益”。(Clayre,1980)
显然,这两种“第三部门观”是非常不同的,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它不仅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差异,而且也导致了事实判断、包括“什么是第三部门”这一判断的差异。象前南斯拉夫的“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与以色列的基布兹这类虽非私有但仍是“企业”、虽未必追求利润极大化但绝对具有法人经济效益目的的“部门”,在克莱尔眼中是第三部门的典型,但在克莱默看来恐怕是根本不能列入第三部门范畴的。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新左派的第三部门观与新右派的第三部门观,或者“非个人主义”的第三部门观与“非国家主义”的第三部门观。按玛利琳·泰勒的说法,这是两种全然不同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途径:在公共福利的主要提供者方面,新左派(书中称为“福利多元主义”)期待于“志愿部门”,而新右派期待于“具有志愿部门社会保障网络的赢利部门”。在财政来源方面,前者期待于政府而后者期待于私人来源。在规则方面,前者主张按政府与作为“中介结构”的志愿部门的规矩,后者则主张按市场规则通过个人交易来进行。当然,有别于这二者的是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它在所有这三个方面都只期待于政府。(Gidron [et al],1992:150)
可见,如今人们讲的“第三部门”具有时代之根(现代的或“后现代”的)和结构之根(政府和企业之间,或更本质地说,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它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日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即个人主义的或个人本位的社会)二元格局的结果。也正是作为这种二元格局中的一种“中介”组织和对二元紧张的现代社会症状的一种治疗尝试,“第三部门”中才会存在“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现代性”与“后现代”这样两种方向。
从“共同体”公益到“国家+市场”公益
而在近代以前的传统西方,这种二元格局是不存在的。德国现代社会学奠基人之一F.滕尼斯曾指出:“共同体”与“社会”是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前近代的传统文明中没有“社会”而只有“共同体”,共同体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以习惯性强制力为基础的血缘、地缘或宗教缘集体纽带,它不是其成员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是一种“人们意志的统一体”。只是到了近代化过程中,一方面交往的发达突破了共同体的狭隘界限,发育了大范围的(地区或民族的)公共生活,一方面人的个性与个人权利发达起来,于是形成了“社会”。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自然习俗的产物,而社会则是理性人在合意的基础上结成的“有目的的联合体”。共同体是整体本位的,而社会则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共同体是相对狭小的群体,而社会则大至与民族国家相当,并由此形成“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共同体是古老的,而社会是新的”。(滕尼斯,1999)
滕尼斯的这种分析,我以为是大体符合西方社会史的实际的。在这一进程中既然国家与“社会”(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的二元格局是近代(现代)化的产物,那么这二元之外(或之间)的“第三”部门也只能是近现代的产物。而在传统的“共同体”时代既然没有民族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二”元,当然也就不会有“第三”部门。因此尽管西方传统时代也存在着“衙门与公司之外”的组织(即“共同体”),存在着由它提供的“公共产品”即传统的公益、慈善事业,但现代第三部门并不是它的后继。而“第三部门史”的研究者在论述当代第三部门发育的时代、社会根源的同时,也很少要涉及它的“历史根源”。
当代史学对西方(乃至日本、印度等其他各国)前近代的公益、慈善事业或“社会工作”事业的历史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如J.B.施尼温德等对西方博爱与救济意识演进史的研究(Schneewind,1996)、A.E.C.麦坎茨对17-18世纪荷兰自治市阿姆斯特丹等地市民慈善组织与孤儿救助事业的论述(McCants,1997)、M.道顿等的英国公益慈善史探讨(Dauton,1996)、W.K.约尔丹的1480-1660年间伦敦慈善团体研究(Jordan,1960)、S.卡瓦罗对1541-1789年意大利都灵地区慈善医院文献的考证(Cavallo,1995)、T.M.萨弗利关于德国奥格斯堡地区济贫抚孤公益事业历史的描述(Safley,1997),P.加维特关于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贫儿、弃儿与孤儿养济院的研究(Gavitt,1990),等等。从这些研究看,西方近代以前的传统时代慈善、公益事业除技术上的落后特征(活动领域狭小,主要限于救济孤儿、施舍医药等等)外,在观念形态与社会组织层面更有明显的特点:在观念上慈善过份依赖于宗教意识,被看作是一种单方向的“赐与”(Giving),不可能形成“公共物品”的概念。(Schneewind,1996)活动局限于狭小的群体,而且往往被纳入传统共同体的束缚——保护关系中,施舍者与被施舍者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纽带。如16世纪都灵地区“慈善与权力”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捐助者建立免费医院的目的往往是以之作为通往统治者地位的桥梁。而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最著名的慈善机构英诺森养济会,则是直接受庇于教皇的。它虽然也由教会募捐来支持,但那时的认捐属于对教会尽义务,并无“志愿”性质。
西欧以外不少其他民族的传统公益活动,也带有明显的“共同体”性质,束缚——保护纽带而非志愿合作纽带成为这些活动的基础。如俄国传统的米尔公社除了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劳动组合、连环保等经济职能外,还有十分发达的社区公益职能。米尔专门预留有“共耕地”,其收获用作公益金(即各家在共耕地上出工相当于公益捐助),诸如老弱病残、意外灾难的补助、公医、公匠、公牧的雇请、节庆典仪的开支等,均可承担(Figes,1986)。日本传统时代的町与印度的村社,也有类似的公益职能。(吉田久一,1994;Wadia,1968)。
然而进入近代化过程后,传统共同体趋于解体,人们在摆脱了传统的束缚的同时,也失去了传统的保护——包括相当一部分原由传统共同体提供的“公共物品”。于是许多国家的人们在由“共同体的附属物”变成自由公民的同时便“享受”到了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传统共同体的公益职能一部分由新兴的国家机器来承担,一部分则成了市场交易物而改由赢利部门来提供。至于公共物品供求中的“搭便车”问题在这个时期是不会引起太大注意的。原因很简单:在由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时代向个人本位的市民社会过渡时由于旧的身份、等级、特权、共同体等壁垒的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比比皆是,因“搭便车”而造成的“失灵”因而易于被掩盖。只有到旧时羁绊已不存在、交易自由充分发展、社会经济机制最大限度地趋近于“完全市场”的状态下,那些不是因为非市场力量的干扰,而是由于市场逻辑本身的固有缺陷所致的“失灵”才会凸显。同样道理,在“民族国家”职能初具、政府干预力量还未充分施展之时,“政府失灵”的问题也是难以凸显的。直至“二战”以前的情形的确如此。那时“国家主义”和市场主义一样处在上升期。从19世纪英国的迪斯累里、德国的俾斯麦分别建立福利国家的雏形(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保守的福利国家”和“父权式的托利党社会主义”)、20世纪的美国新政、北欧社会党福利体制、英国劳合乔治与麦克唐纳的“工党社会主义”、德意法西斯的“法团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直到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欧美的左派(社会党)、右派(保守党)、极左派(***)与极右派(法西斯)都出台了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传统的共同体公益日渐衰落,如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传统社区捐赠基金与教会慈善基金尚处在“黄金时代”,但18世纪后因“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出现了“财政上的保守与文化上的慷慨”,而“朋友政治与金钱”的关系日显,传统慈善基金制度随即衰落了。(Mccants,1997)在英国,原由教会主持的慈济诊所与药房在18世纪大都世俗化,转由世俗政府及企业支持,当时在约克、利兹、赫尔、设菲尔德等地的这类医疗公益还带有行会性,到19世纪这种行会性也趋于消除。如在哈德菲尔德的纺织业慈济诊所中,1841年还有57%的病人是纺织业雇员,到1871年这一比例降至22%;但诊所超越行会性而向社会开放的同时,慈善性也逐渐为商业性所取代了。(Barry and Jones,1991:149-169)19世纪法国的传统社区互助协会在摆脱村社、行会、教会的色彩后也发展迅速,其数从1852年的2488个发展到1902年的13673个,会员由23.9万增至207.4万。但同时其慈善色彩也大为减退。到1910年,这类协会总预算收入达6298万法朗,然而其中只有1189万,即18.8%来自捐赠、遗产赠与及成员的自愿奉献;另有1172万(18。6%)来自政府资助,3936万(62.5%)来自带有自惠性的入会费或会金——而这部分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资金作为入会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交易。(同上,172-186)。
总之在欧美社会“走入现代化”的背景下,公益事业的共同体基础逐渐为国家+市场(或政府+“社会”、国家+个人)基础所取代。正如研究者所指出:这一时期公益组织的特征是“非制度性的自由捐助作用很小,大多数组织处于政府的监督下”。法国在1882-1902年间“经批准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解释很简单:国家的资助只有在政府控制下才能使用。而若无国家支持,极少有组织可以达到收支平衡。因此从国家与私人(市场)那里得到收入并不是“非正常”的。这一时期“互助主义”(mutualism)公益的实践实际上是战后福利国家体制的序幕,“它使人们不由自主地选择了一条介乎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道路”。(同上:184-185)
对于西方历史上从传统公益向现代公益的演变,以往学者有多种表述,如“从教会慈善向世俗控制转变”(Weaver,1967:14),“从父爱主义的福利形式向职业化管理与保险——融资体制过渡”(Barry and Jones,1991;190),从“救助个人的慈善”到“作为社会责任的慈善”和“作为道德责任的慈善”、最后到“福利国家中的慈善”的演变(Alvey,1995),以及从“近似原则”向“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发展(同上;26)等等。但从根本上讲,笔者认为这种转变的本质在于“共同体失灵”所导致的对国家与对市场的二元崇拜。西方的现代公益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国家+市场”公益到第三部门:否定的否定?
现代公益模式的形成带来了一系列变化:
首先是传统慈善观念的变革。西语中“慈善(harity)”一词现在的辞书中都释为“仁爱”、“基督之爱”、“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带有浓厚的宗教(基督教)色彩。但实际上它早于前基督教的古典文明时代已经流行,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它与恩惠及感恩相联系,但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这个词都从不用来表达一个家庭(家族)内的施惠关系,而只是用以表达一个人对他自己家庭(家族)以外的他人之善意行为。可见,这时的慈善虽然含有受者对施主的依附性含义,但也反映了一种突破共同体中自然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局限之意图。(Weaver:6)这时也已经出现了西方公益史上著名的“近似原则”(cy-pres doctrine):这一原则认为施主的直接救助目标不能达到时,有势力的组织者可以征集其所施并用之于“近似于施主原意的其他目的”。(Alvey;8)这就为慈善信托基金的发展开了路。但到19世纪,与感恩相联系的慈善观念已越来越为两个方面所排拒:对弱者而言,他们“对于受惠的民主化预期”已使“慈善”变得像是“对贫穷阶层的侮辱”(Barry and Jones,1991:190)。对于强者而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也造成了一种对所谓不争气者的一种“维多利亚式的厌恶”;而倾向于“对受惠者更具选择性的博爱”。正如英国学者安德烈·里德所言:“它不打算帮助那些不值得同情的浪荡子、二流子或纯粹的贫民,土地法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东西。它只打算帮助那些愿意自助的人:他们与其他人一样,没有什么天意神旨以不可抗拒的突发灾难挡住他们的路”。新的博爱要帮助的是这样的人:“他们不能乞讨,因为他们习惯于工作,他们拒绝成为穷人,因为他们已经为更好地生活而追求了独立性”。(Alvey,1995:26)
由于这种“福音主义”拒绝救助所谓“自已弄穷的人”,而并非“自己弄穷”的真正的不幸者(如残疾人、孤弃儿等)的救助又被认为应当是当时职能日趋发达的国家的责任,因而19世纪兴起的私人捐助信托基金(慈善基金)便逐渐退出传统慈善领域即对特殊不幸者的施舍,而转向了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如教育、法律、宗教、科研等,更突出的则是20世纪兴起的环保等领域。
现代公益的特点在与宗教的关系上表现尤为明显。如前所述,中世纪西方慈善事业的最大施主是教会,“教会资助社会事业”是那时的传统。但英国在16世纪、荷兰在18世纪、其他西欧国家大致也在此期间都出现了来自宗教的慈善基金日益减少的趋势。由大笔私人遗产(资本主义积累的产物)捐赠而设立的世俗基金取代之而成了救济事业的支柱。(Alvey:1995:12,19)但随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兴起,济贫施药养老育孤这类事业逐渐转由国家主办,民间世俗基金便更多地关心公众的精神需求,同时现代化要求的政教分离趋势也使国家不便支持教会,民间世俗基金便成为宗教这一特殊“公共物品”的主要投资者。基督教博爱思想、救世情怀与利他主义虽然仍是西方人捐助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但教会本身已由施助者变成了主要是受助者。“教会资助社会事业”遂为“社会事业资助教会”所取代而成为现代公益的一大特征。在美国这一点尤为明显,20世纪60年代前期美国全国公益来源有80%来自个人捐赠,而在公益开支中宗教占了将近一半(49%),为其最大端,以下依次是教育(17%)、福利(14%)、保健(12%)、其他(8%)。(Weaver,1967:62-65)
在传统慈善的重要领域医疗事业中,“父爱主义”的施医舍药也逐渐变成了“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医学研究资助。1888年法国出现的巴斯德研究所便被视为“20世纪医疗慈善事业所继承的模范”。这个私人投资、吸纳志愿捐助的非赢利机构除以一系列科研成就闻名于世外,还开展了预防白喉(1894年起)等社会公益活动并为狂犬病等患者提供免费医疗。但它的主办者始终认为科学是“消除贫困与疾病之根”的希望,而慈善则是次要的。它开创了此后一大批类似机构之先河,如法兰克福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保罗·埃里克研究所等。与此类似,传统的施舍济贫也发展成以民间公益组织扩大就业机会的努力,工合运动的发展便是一个典型。(Barry and Jones,1991:195-196)
现代公益的另一重要活动领域是教育。随着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市场规则运作的“教育产业”和国家主办的“教育事业”同时勃兴并排挤了传统时代以教会、村社为主角的共同体教育。但“教育产业”与官办“教育事业”之间仍有很大的空缺需要第三种力量来填补,这是工业化时代教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的结果,因此也正是在这一领域较早兴起了新的公益组织形式。19世纪前期,英国出现了拥有数千捐助人的“要求关心穷人教育的皇家慈善委员会”、布罗哈姆委员会等组织,从事对学校与对学生的教育资助。当时一份调查显示,英国有4100多所学校受到资助,这些学校共有学生16.5万。在另外约14300个未受资助的学校中,则有31万交费生与16.8万慈善资助生。受资助学校的学生与未受助校中的受助生合计33.4万人,已经超过了交费生人数。除此之外,在主流教育系统之外的非英国国教徒中还有许多受资助的初级学校,分别由战憟教徒、犹太人与胡格诺教徒建立(Alvey,1995:28-31)。
教育、宗教、科研领域的这些情况表明,即使在“国家+市场”被寄以最高期望的“走进现代化”时期西方也存在着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民间公益力量。它无疑是当代第三部门的先驱。无疑,就西方文化的继承性而言它与前近代传统文化并不是毫无瓜葛,正如保尔·魏德林所说:基督教人道主义遗产与更早时代商业主义的大众参与到工业时代“与其说被拒绝了,不如说是在更现代的指导下被改造了”。(Barry and Jones,1991:190)但如果就实践的指导思想、组织资源、动员方式与行为规则等方面看,父爱主义与理性福音主义、共同体慈善组织与公民公益组织、“教会资助社会”与“社会资助教会”等区别的断裂性还是很明显的。正因为如此,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西方一直有所谓“慈善终结论”、“慈善失败论”之说。正如英国讨论公益问题的拿旦(Nathan)委员会在20世纪50年代初所提到的:“我们历史中最悲壮的失败之一,就是这些慈善者所作出的努力。尤其是在18世纪后期及19世纪,由私人努力来提供学校、医院、施药所、济贫院、孤儿院的普遍服务、发放养老年金、以及救济其他范畴的‘应当贫穷者’(deserving poors)”。而历史证明民间的这些努力终结了,“如今国家的法定服务——新的或旧的——现在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个人福利,……(于是)困扰委员会的基本问题是:慈善者还有什么事可做?”
但委员会主席、英国著名律师与议会法学家拿但认为旧慈善的终结恰恰意味着新型志愿行动的兴起。有趣的是:他在论证这一点时并未强调“市场失灵”与“国家失灵”,而恰恰论述了志愿行动与这二者的契合。他认为志愿服务与国家服务相互排斥的观点已经过时,这两者并无明显界限:“历史上(民主)国家行为就是志愿行为的结晶与普遍化”,“如所周知,如果没有志愿服务的渠道相配合,民主国家很难有效地发挥职能”。福利国家制度应当由志愿努力来补充,这不仅由于作为民间力量的志愿组织可以作为压力团体对国家构成“刺激、抑制和批判”,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国家的忙:“志愿部门不像政府衙门,它有自由去进行实验,能成为开创性的先锋,而国家可以接着干——如果这种开创被证明有益的话”。与之相比,赢利部门虽然也有“实验的自由”,但其实验的目的是产出私人物品,因此即使实验成功,国家也无法“接着干”。反过来讲,志愿部门因其不具强制性,其实验如果失败,也不致造成严重后果,而国家如果胡乱搞“实验”,那就要酿成灾难了。
换言之,志愿部门再不济,顶多成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而国家若搞乌托邦就可怕了——有过这种经历的中国人对此应当比拿但更有体会——这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肯定志愿部门。若从“积极自由”的角度志愿行动当然就更值得肯定。因为这种自由观不仅讲“有权做什么”,而且更讲“应当做什么”,而志愿者的利他向善、服务公众显然是“应当做”的。
可见,拿但委员会眼中的志愿部门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在“积极自由”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社会民主主义)基础上的,它以(民主)国家有效、市场有效为前提,即它首先是(民主)国家主义、个人主义的,然后才在一更高层次上体现其非国家主义、非个人主义的色彩,发挥其弥补“国家失灵”、“市场失灵”缺陷的功能。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找到一种方法,使过去的好心能更自由地服务于现时变化了的新需求”。(Alver,1995:38)
因此,现代西方的志愿部门或第三部门是在公民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无论它的创新实验是成功打开了“后现代”的大门,还是流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它与前公民社会的传统慈善都已判然为两。只是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下,传统慈善的若干特点有时会“复归”,如“近似原则”如今已成为志愿捐助信托基金的通行准则。依靠这一原则,分散的捐助者的个人意志既得到尊重,又可以把这些捐赠整合为统一的资助意向并服务于更大的社会目标。古罗马时代已经出现的这一原则在“理性福音主义”时代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那时更强调遗嘱自由和对捐赠者特定选择的尊重。但在战后,第三部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日益要求突破捐赠者个人意志分散的局限,“近似原则”也就日益扩大了适用性。如美国早期最重要的公益捐助人、也是大政治家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43年建立的北美最早公益组织之一“富兰克林基金”(正式名称为美国仁爱协会),以富兰克林捐赠的遗产为本金,富氏原定的资助对象是:波士顿、费城两地“有优良声誉的已婚青年发明家”。但到1962年,富兰克林基金会终获法律许可,在cy pres的原则下把最初专为青年发明家而设的这笔钱用于资助医学院学生及医院职员,而在此以前,基金的一部分已用于支持开办富兰克林学院。(Weaver,1967:21-22)
“近似原则”赋予民间组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有效动员志愿捐赠资源用于事前并未设想的各种公益目标的权利,明显地扩大了志愿部门的能量。可以说没有这一原则就没有今天的第三部门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拿但委员会曾主张:如果志愿的公益应受到鼓励的话,则公益信托基金必须被赋予“它们的古代特权”(指cy pres等)。(Alvey,1995:38)但这种“古代特权”已经是公民社会条件下经过二次创新即“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已不是“传统的”简单延续了。
二、公益事业发展史的中国模式
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
如上所述,共同体——(个人本位)社会的纵向二分法与民族国家——公民社会的横向二分法是解释西方社会变迁的有效模式。因而从传统共同体公益向近现代国家+社会(个人、市场等)公益转变,再从国家与市场之外发展出第三部门便成了西方公益事业发展的主线。然而中国的情形则全然不同。正如笔者曾论证的(秦晖,1998-9),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社会并非滕尼斯所讲的那种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但地缘、血缘等“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也并无西方中世纪那样发达。在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下无数小农的个体家庭直接作为“编户齐民”而隶属于皇权及其下延权力组织(吏权)。在这种结构中,小共同体无法取得本位地位,但这并非意味着个性自由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恰恰相反,正是早熟的集权国家作为一个大共同体的强控制使小共同体权利的成长都成为不可能,就更谈不上个人权利的成长了。于是在微观层面,传统中国因缺乏强固的小共同体纽带而呈现出与西方近代化过程以个人本位消解了传统共同体之后的状况具有某种表面相似的“伪个人主义”状态,“编户齐民”之间无法发生广泛的横向依附(如西方中世纪在村社、采邑、教区、行会与宗族等类群体中所见的那种依附),因而彼此间显得很“自由”,中国也因此很早就产生了西方直到近代化过程开始后才习见的许多现象如“自由租佃”、“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等等。但这种一盘散沙式的“自由”却以宏观层面上的某种“普遍奴隶制”为前提。(杜正胜,1990)
换言之,传统中国社会(此“社会”乃广义言之,不同于滕尼斯所言的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既?/ca>
粮食就要涨价,即将到来的通货膨胀,我们怎么办?
我国家族企业较多,而且自古以来多是如此,但基本上富不过三代。现在的能富过2代就不错了。
除了古代社会环境变化影响外,主要原因是一代不如一代。问题出在哪里,首先要的说说家族企业特点,早期创业多是由一个人或者1代人完成,并且发展壮大,这一代人特点是能吃苦又能力和眼光。而到了第2代,由于教育(主要原因)的影响,这一代人特点是能力和精力差,更不能吃苦,经不起风雨,企业经营开始下滑,不过一般省着点的还能花到老年,到第3代可想而知了。在我们不能影响到社会环境制度下,能做的就是家族教育,而这种教育必须建立在一个完善的家规(像企业制度,为了合法性,就必须结合成为企业制度),虽然有点缺乏人情味但效果明显,香港、台湾很多家族企业都是这样,家庭成员要想得到、继承财产就必须遵守这个制度,如果家族管理不能与企业管理很好的结合,到最后也只能昙花一现。我建议你在建立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时,不要只考虑到财务,而要延伸考虑到全局、继承、奖罚、贡献等因素,用企业制度约束成员,而不是家长权力约束。这个问题挺深的,我只从家族制度上来随便说说。呵呵
朋友没有办法啊.政府就是政府,咱老百姓就得受着!!!
中国改革开放20年,前10年我们的重点是改革企业,后10年,则在继续改革企业的同时,又着手改革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机构改革,是此间政府改革的重头戏。如今中国加入WTO,政府又再一次面临挑战,如何应对这场挑战?本文拟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角色如何定位,政府行为如何约束,干部制度如何引入竞争等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
政府“角色”必须准确定位
民间有句俗话:“没有大菜,成不了宴席”。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就是这样的一道“大菜”。没有它,市场制度无从架构,市场秩序无从维护,市场效率自然也就难以保证。不过,这里有个前提,就是政府的职能定位必须准确。定位准了,政府事半功倍,各方面皆大欢喜,但如果定位不准,那就难说了。
前年暑假,我到南方某钢铁企业去调研,听说了一件事情,让我感慨万千。这个企业有一座炼钢高炉,已经过了报废的年限。领导层决定自筹资金,另外建一座新高炉。但报告打到政府有关部门上去,没有得到批准。这样一来,可就难坏了企业的领导,旧高炉已经在超期服役,而新高炉却不让上马,怎么办呢?后来他们灵机一动,重新打了份报告,不过,这次没说建新高炉的事,只是要求,对原来的高炉进行易地改造,结果很快批了下来。
我们知道,一辆汽车,这儿修不好可以到那儿去修,但一座炼钢高炉,是一砖一瓦砌成的,好几十米高,搬不动,移不走,怎么能易地改造呢。其实这里所谓的易地改造,跟建一座新高炉完全是一回事。但前者能批,后者就不能批,这不由使我想起了一个成语:朝三暮四。这个成语,最早是指玩弄手法,蒙混过关,现在的含义,是后来引申出来的。据《列子·黄帝篇》记载,宋国有个人爱养猴,后来越养越多,喂不起了,只好“将限其食"。他跟猴子说,今后我给你们喂地瓜,早上给3块,晚上给4块,够吗?“众猴皆起而怒",他一看不行,就换了个说法,“朝四而暮三,足乎",结果“众猴皆伏而喜"。这两件事情,一个是养猴子,一个是办企业,一个发生在古代,一个发生在现代,然而二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国企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很早就提出政企分开,但直到现在,政府依然管得很多,统得很死,做了很多费力不讨好的事,结果企业万般无奈,才不得不玩文字游戏,弄出上面的笑话。其实,这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不该管的事情,揽了一堆;而份内的工作,有些却没有做好。用一句土话说就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那么,政府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很大,笼统地问,还真是不太好回答。在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看来,政府最好什么也别做,只当个"守夜人",晚上别人睡觉的时候,他出来打一打更,看一看门,报一报"平安无事"就可以了。到了凯恩斯时代,政府的责任更大了,要管的事也更多了。这个时候,看门的老头变成了居委会的老太太,不仅要协助民警搞治安,遇上邻里纠纷、婆媳吵架,还得出面调解一下,或者为下了岗的女工联系个工作,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争取点救济等等,都是她的工作职责。后来,福利国家兴起,政府就更忙了,从摇篮到坟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都要管一管。相比之下,这个时候的政府,更像一个家庭保姆,而且是一个受气的保姆,经常遭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富人可能会抱怨,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把大量的钱从他们手中拿走,去救济那些不思进取的人;而与此同时,穷人也在嘟哝,说政府缺乏同情心,允许富人们花天酒地,一掷千金,却对他们生活水平的停滞无动于衷。
如果说福利国家的政府,扮演的是保姆角色,那么,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的政府承担的则是家长的职能。从油盐酱醋、针头线脑,到职工的生老病死、住房医疗、入学就业,无不在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说是政府的职责,其实有很多事情,政府并没有亲自动手,而是交给了企业,也就是所谓的企业办社会。不过,把话说回来,当时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吃的是“大锅饭",这些事由企业管也好,由政府办也罢,背着和抱着一样沉,反正企业是国家的企业,职工是国家的职工,不管谁出面,本质上是一样的。现在不同了,我们要实行市场经济,政府和企业,必须丁是丁、卯是卯,分开算账,你的孩子你领走,我的孩子我养大,双方分清职能,各司其职,不能再混在一起吃“大锅饭"了。那么,政府的职能应如何定位呢?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他著名的《自由选择》一书中写到,政府的职能主要有4个: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缺陷、保护那些"不能对自己负责"的社会成员。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这样的工作必须由政府来做,因为除政府之外,没有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能承担起这些职责。这里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也就不用多说了。下面,我们着重解释一下政府的第三和第四项职能。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我享受了你的产品或服务,我得掏钱;他给我造成了损失,他得赔偿。这个原则虽然很简单,但却是市场效率的源泉。不过,在有些场合,这个原则可能无法执行。比如,你自己掏钱建了一盏路灯,为过往的行人提供照明,行人得到了你的服务,他们应该掏钱,以弥补你建路灯的成本。但如果真的去收费,那可能是很困难的。也许会有人说,我自己能走这段路,根本不需要你照明,你非要向我收费,那是强买强卖;甚至有人会这样讲,我的眼睛怕光,我根本不愿意见到路灯,你在这里弄了盏路灯,损害了我的眼睛,我不让你赔偿就是好心了。大家已经看到,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这里玩不转,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没有人愿意去建路灯,因为无法收回成本。但我们又的确需要路灯,怎么办呢?一般来说,类似的产品,应由政府来提供。在这里,政府就是在弥补市场的缺陷。
政府的第四个职能,是保护那些“不能对自己负责"的人。这里所谓"不能对自己负责"的人,用一个法律术语讲,就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儿童是典型的无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来说,我们把他(她)交给父母。但交给父母,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的保护。如果有极端不负责任的父母,对孩子为所欲为——虐待他们、残害他们,就得需要政府出面,来保障孩子的基本权利。有一点需要说明,政府手中的权利是一柄“双刃剑",可以用来为民造福,但如果被滥用,就会威胁个人自由。弗里德曼特别提醒人们,要警惕政府权利的滥用,他说:“要把政府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让政府成为我们的仆人而不让它变成我们的主人。”
政府行为必须强化经济约束
如果你要请朋友吃饭,那么这顿饭,就得由你买单。这在我们中国,本来是人之常理,千古不易。可是历史发展到今天,好像请客和买单,已经完全成为两码事,请客的,未必就买单。某日,我约大学时期的几个在京工作的朋友聚会,按理讲,这顿饭应由我付费,为此,我也做了充分的精神准备和“物质”准备,可临买单时,一位经商的朋友硬是替我把账结了。他说官员请客,老板买单,现如今已是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哪有让官员买单的道理。
我的那位朋友,的确是货真价实的老板,可我却无论如何算不上是官员。他要坚持买单,我想可能是他出于对目前知识分子收入状况的体谅,或者是出于对我做“教授”这个职业的尊重。也正因为我不是个官,所以对他替我买单,还算心安理得。可我转念再想,假如我真的是一位官员,自己请客,让人家老板买单,就要另当别论了。稍通世事的人都知道,时下老板为官员买单,哪有白掏钱之理?买单的背后,多多少少都会有些“猫腻”。老板毕竟是商人,在商要言商,吃点小亏,目的是要占大便宜。所以这里面最后真正吃大亏的,恐怕只能是国家了。近几年,中央三令五申,领导干部不准傍“大款”,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以为就得从“买单”这样的小事抓起,谁请客,谁就得自己买单。
上面“官员请客,老板买单”的现象,涉及到的是党风廉正问题。其实,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有大量请客不买单的情形,影响的却是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远一点说,1995年政府出台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是另一个“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的例子。本来,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社会,是一件好事。这一政策出台前,企业是翘首以待,广大国企职工也是普遍欢迎。可等文件一下来,企业和职工,是从头凉到脚。因为当时的政策明文规定,政府按工资总额的16%提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立职工养老的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企业要负担13%,职工个人负担3%,而作为“请客”的政府,却一分钱也不用掏。这个办法,对效益好的企业,倒也不伤大雅,可是对许多亏损企业、特别是离退休职工多的老企业,却是雪上加霜,不仅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负担。从前,企业的利润,是全额上缴给了政府,政府也曾承诺,职工的生老病死,全由政府负责,可是体制改革后,政企要分开,结果政府是既不办事,也不出钱,把职工养老的事,全部推给了企业,如此一来,企业怎堪重负?
不久前,我应湖南常德市委宣传部之邀,去常德讲学,公干之余,顺便也去乡下老家看了看。常德历史上,就是有名的鱼米之乡,也是湖南的重要产粮区,可一路上我发现,有大片的农田被抛荒。起初,对此我是大惑不解。后来回到市里,我请教市粮食局的负责同志,才弄清了其中的原委。原来,是由于现行“政府请客,粮农买单”的政策,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比如像常德这样的产粮区,过去在粮食紧张时,农民曾响应政府的号召,为保城市和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没让粮食涨价,坚持按国家牌价卖粮,为此粮农作出过巨大的奉献与牺牲;而现在粮食多了,粮价却一降再降,于是弄得粮农是叫苦不迭,虽然政府要求粮食部门要敞开收购,可超储的利息有一部分却要地方负担,产粮区的财政本来就很困难,现在政府请别人吃粮,却让产粮区财政贴钱,显然就有失公平。难怪当地老百姓抱怨,过去粮食少时是产粮区的粮农吃亏,现在粮食多了,还是产粮区的群众和财政吃亏。现在种粮食,有些农民是不想干了,而基本农田要改做它用,国家又不允许,这样,土地搁荒,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上级政府请客,下级政府买单。最近我们中央党校进修二班有一位学员,毕业前给我送来他写的一篇论文,里面谈到了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现在中央和省上出台了很多免税、减税的政策,比如对下岗再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一些重点建设项目的减免税政策等等,这些政策减的、免的,都只是县级财政的税收,上面的税收是毫发不损。所以基层的同志称这种现象为“上面出政策,下面出票子”,是变相的请客不买单。类似的情况还有,就是当前上级政府组织的各种评比达标活动,不仅过多过滥,而且要求有时也不切实际。比如在教育双基验收达标中,由于上面只定指标不掏钱,往往就把指标定得老高。一个中等县,一场验收下来,需要投入6—7千万,目前我们许多乡村两级财政负债累累,与这些种类繁多的达标活动,如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民兵工作等,就不无关系。上级千根线,基层一根针,基层即便是“土财主”,也付不起这么多的费,买不起这么多的单。
中国有句俗话,叫“花别人的钱不心痛”。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多。所以针对这个问题,经济学家提出要实行财政预算的硬约束,要做到“财权与事权统一,权力与义务对等”。既然你要享有请客的权力,那么你就要承担买单的义务,只有这样,你才会精打细算。比如现在让你自己买单请客,那么你肯定就要琢磨,这个客你是否一定要请,或者是按什么“排场”请,并且你一定还会考虑,你腰包的钱,够不够买单,这就逼着你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这些年,地方财政的日子为什么越过越紧?其实就与现在这种上头请客,地方买单的体制有关。前几年西北某省的一位财政厅长告诉我,地方财政所以连年出现赤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头”对地方预算,收入用的是减法,要求这项税收要减,那项税收要免;而支出,用的则是加法,规定这项投入要增加,那项投入要增加。如此做法,地方财政的日子,哪里会过得安稳。
当然,世上的事,也不是完全绝对的。我们强调请客要自己买单,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事情,中央都不能让地方买单,政府都不能让企业买单。比如前几年长江防洪抢险,中央调动全国各省市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方抗灾,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应当的。不过,这种让地方和企业买单的事,只能在特殊场合才能这么做,通常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信守“自己请客,自己买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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