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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对收购农产品的规定主要涉及增值税的征收和发票的使用。
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的税率根据农产品的种类和收购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为13%。
在发票使用方面,如果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是为了方便纳税人进行农产品的合法收购,并确保税收的合规性。然而,如果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则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个人所得税的立案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的,需在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登记;月应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不需要登记;
2、劳务报酬所得:年收入超过12000元的,需在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登记;
3、经营所得:年收入超过5000元的,需在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登记;
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年应税所得额超过4000元的,需在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登记。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所享有的抵扣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申报前需仔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扩展资料: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包含: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5.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7.旅客运输凭证。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副产品由于销售方身份不同,税率是有差异的:
①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②经营者:13%低税率
③加工者:17%正常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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